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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汽集团: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2月修订) 当前视讯
来源:      时间:2022-12-23 18: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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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0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共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2532C。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900万股,于2016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inan Haiqi Transportation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 24 号(海汽大厦)。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让世界更亲近”为使命,做行业的先行者和现代生活的推动者。坚持同心多元发展,努力打造国际旅游岛道路运输综合服务提供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道路客运、客运站场开发经营、旅游、物流和汽车服务等,具体包括:省际、市际、县际班车客运;市内、县内班车客运;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市内、县内包车客运;市际、县际定线旅游;市际、县际非定线旅游;出租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客运站经营();客运票务经营;汽车自驾;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订房服务、餐饮信息咨询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内快递;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汽车修理;机动车检测;汽车配件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及充换电服务;清洁能源加气站投资及运营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房屋、场地租赁;代理各种广告设计、发布,企业形象设计,电脑图文制作,展览展示服务,包装设计,保险业务代理,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经营项目(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适时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一)海南海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14220 万股,占公司发起时股份总数的 60%;  (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5925 万股,占公司发起时股份总数的 25%;  (三)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四)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1185 万股,占公司发起时股份总数的 5%;  (五)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以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6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优先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股票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提交股东大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股票、债权、基金、期货等;对子公司、参股公司增资;投资设立新公司;并购、重组等);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理财产品;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若该项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交易为关联交易的,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交易金额应按照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标准,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当年发生的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上或当年累计借款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的贷款及相应的财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产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说明拟于临时股东大会讨论的提案内容及相应理由。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表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并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逐项表决的方式。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除外)。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公司党委     第一百零四条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委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设党务工作部门作为工作部门,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自身建设。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 5 至 9人,设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记 2 人或者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按照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委副书记。党委可以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一百一十条    强化党委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党委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自身建设。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 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批股东大会权限外的交易行为(定义参见本章程第四十四条,除对外担保)、贷款及相应的财产担保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批股东大会权限外的对外担保行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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